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:
一、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、 果仁、堅果等為主要原料,添加或不添加輔料,經炒制、烘烤(包括 蒸煮后烘炒)、油炸、水煮、蒸煮、高溫滅菌或其他加工工藝制成的 包裝食品。包括:烘炒類,如炒瓜子、炒花生等;油炸類,如油炸青 豆、油炸琥珀桃仁等;其他類,如水煮花生、果仁或堅果類糖炒制品 (糖炒花生、糖炒瓜子仁等)、核桃粉、芝麻粉(糊)、杏仁粉等。 申證單元為 1 個,即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。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炒貨食品及堅果 制品,并注明產品的加工方式,即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(烘炒類、油炸 類、其他類)。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。生產許可 證有效期為 3 年,其產品類別編號為 1801。
二、產品相關標準 GB19300-2003《烘炒食品衛生標準》;GB16565-2003《油炸小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》 ; GB2761-2005 《 食 品 中 真 菌 毒 素 限 量 》 ; GB11671-2003《果、蔬罐頭衛生標準》;GB15199-1994《食品中銅 *衛生標準》;QB/T1733.1-1993《花生制品的試驗方法、檢驗規 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要求》;QB/T1733.3-1993《裹衣花生》; QB/T1733.5-1993《油炸花生仁》;QB/T1733.6-1993《烤花生仁》; QB/T1733.7-1996《咸干花生》;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。 五、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的原輔材料、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 標準和有關規定,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,不得投產使用。其中堅果 應符合 GB16326-2005《堅果食品衛生標準》。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,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。
三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的出廠檢驗設備: (一)天平(0.1g);(二)滅菌鍋;(三)無菌室或超凈工作 臺;(四)生物顯微鏡;(五)微生物培養箱;(六)圓篩(應符合 相應要求,生產固、液兩相產品的企業)。
四.檢驗項目 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的發證檢驗、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表中列 出的檢驗項目進行。